
【刑事辯護】取保候審全攻略:什么情況能保釋?家屬必看的法律指南
當親人突然被刑事拘留,家屬最關心的莫過于"能不能把人先保出來"。取保候審作為刑事訴訟中的"黃金救援"制度,直接關系當事人人身自由權益。本文結合《刑事訴訟法》最新規定及實務經驗,深度解析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操作流程及法律風險。
一、什么是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1)可以取保候審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2)不可以取保候審的情形: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0修正)公安部令第159號
第八十二條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
(1)保證人的適用主體、資格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一條 對下列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可以責令其提出一至二名保證人:
(一)無力交納保證金的;
(二)未成年或者已滿七十五周歲的;
(三)不宜收取保證金的其他被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保證人連帶責任】保證人失職將面臨1000-20000元罰款,嚴重者追究刑事責任.
(2)保證金收取數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印發《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第5條第1款規定,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1000元,被取保候審人是未成年人的,起點數額為500元;
【特別注意】不得要求重復繳納或變相提高標準
(3)違反規定的法律后果
由執行機關(公安)沒收保證金
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逮捕
已交納保證金可抵罰金
申請準備材料(3-7日):
? 取保候審申請書
? 保證人資格證明/保證金憑證
? 病歷、孕檢報告等特殊證明
? 社會危險性評估報告(可委托律師制作)
審查決定(3日內)
公安機關應在收到申請后3日內作出決定;
拒絕取保的需說明不同意的理由,可申請復議
被取保人需遵守:
?? 未經批準不得離開市縣
?? 24小時內到執行機關報到
?? 不得干擾證人作證
?? 聯系方式變動及時報告
取保候審是專業性極強的法律程序,文書表述的嚴謹性、申請時機的把握直接影響結果。建議家屬在第一時間委托專業刑事律師介入,通過法律程序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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