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新的民法總則實施后(2018年10月1日實施),如果你的條件符合新法的規定,就按照新法計算訴訟時效。但是我們還是我們建議當事人不要因為訴訟時效改為3年了,就一定要在時效盡頭再起訴,這樣不利于維權。
那訴訟時效已過怎么才能把錢要回來呢?我為大家總結了9種方案:
一、要求債務人寫出還款計劃
與債務人協商,制定還款計劃或協議。這樣訴訟時效從還款計劃的履行期限屆滿時起再開始計算,就可以延長即將過去的訴訟時效。
二、與債務人對賬并簽章確認
記住對賬要雙方簽字或蓋章,包括對賬的過程(郵件來往等)。既便于訴訟又能延續訴訟時效,訴訟時效從對賬之日起再開始計算。
三、起草與債務人清欠會談紀要
對于一時還不上債的單位,采用這種方法,既不傷和氣,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動權,也能引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四、要求債務人找擔保人擔保
要求債務人找擔保人追加擔保,并保證在一定期限內還款,逾期不還,由擔保人償還。這種情況下,訴訟時效從還債期限屆滿之日起重新計算。
五、找第三方證明曾催討債務
找第三方證明曾問債務人主張過權利,訴訟時效從主張權利之日起重新計算。該證據并非直接證據,故建議和其他證據結合使用。
六、保留催討債務的各種證據
如請求清償債務時出行的車票、住宿發票、信函、電報等,證明一直在主張權利。
七、每次要求債務人支付路費
支付的路費從欠款中扣除,這樣也可使債權人的訴訟時效得到延長。
八、讓債務人同意履行
債務人對債權表示承認、請求延期履行、提供擔保、支付利息等都被視為同意履行義務。要求債務人立字據、簽訂清償債務的協議或制備忘錄。債務人不愿立字據的,可邀請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或有關單位見證,保存債務人同意履行的電話記錄、錄音磁帶、信件、電報和電傳等。未經對方允許的偷錄證據,亦可作為有效證據。
九、通過非訴訟方式主張權利
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主張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時間即重新計算。如調解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協議規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就從履行期限屆滿時重新計算。此外,債務人向仲裁機關或有關主管機關主張權利的,也可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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