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法訊,讓我們來探討女員工試用期坦誠懷孕被辭退,合法嗎?
一、試用期與勞動合同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故員工試用期與企業簽訂的就是《勞動合同》,受法律對勞動者的保護,企業不得隨意解雇員工,尤其是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女員工。
二、法律對于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女員工的特殊保障
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中,對于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女員工做出了特殊保障,以保障“職場半邊天”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以下簡稱“三期”)的女職工,即使存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勝任”、“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根據法律規定需要進行裁員的”等情況,企業也不能與處于三期的女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三、那么,懷孕生產就是女性的“職業保險箱”嗎?
法律對處于“三期”的女員工有特殊保障,這是毋庸置疑的。但,準媽媽們應該清楚地認識到懷孕并非“職場保險箱”,在一定條件下,依然有著被辭退的可能性。而,企業也應該清楚地明白以上法律規定,不能隨意地與三期女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涉嫌違法解除,需要支付賠償金。
所以百瑞律師提醒用人單位女員工試用期坦誠懷孕被辭退,需要結合法律對于試用期的特別規定,以及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單方解除權的特別規定,若女員工在試用期內存在下列情形,用人單位即擁有合法的勞動合同單方解除權:
1. 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百瑞律師也向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強調:錄用條件要明確。
2.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員工經常有請假、遲到、早退、曠工等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行為的,即使是“三期”女員工,也不得“觸線”。
因此在勞動人事梳理和培訓中,也向企業們強調:規章制度要完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當然,“三期”女性在社會群體中都應該要被特殊照顧的,若企業對處于“三期”的女性,出于某種考慮,需要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有其他安排,建議與其進行良性溝通,多照顧其情緒,而準媽媽或者媽媽們也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嘗試理解企業的難處。這樣,企業和員工都高興。所以協議解除仍然是最佳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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