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合法地關押13年以上,甚至可以無限期羈押。
一個案子的當事人,已經被關服了,一審判四年,在S市的看守所關了一年半了,最受不了不讓放風,曬不到太陽,二審遲遲不判,他希望二審盡快判決,無論什么結果。他說哪怕是判刑,監獄比看守所舒服多了。家屬算了算,如果不上訴,去服刑,減刑,都快出來了。
另一個當事人,曾在S市看守所關了近6年,當時號稱那里關最久的人。
念斌關的更久,8年,前后四次判死刑,其中6年帶著死刑犯“工”字銬,身體不能站直,最后無罪釋放,但已落下一身的病。
河南農民張玉璽被羈押近10年,案發27年后被判無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可以合法地羈押一個嫌疑人13年以上,程序用足還可以更長,甚至是無限期羈押(詳見下表):
羈押時間還可以更長,因為13年是只列了一次重新計算期限的情況,但法律允許多次重復計算。對于一二審銜接、和二審檢察院閱卷,也做了保守的估算,實際可能更長:
1,表格中只計算一次發現另有罪行,實際沒有次數限制;
2,只計算一次改變管轄,理論上可以多次改變管轄;
3,只計算一次發回重審,沒有算上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多次發回重審;
4,一二審銜接、二審檢察院商請延長閱卷時間,只是一般預估,有的案子拖延更久。
還有可以無限期羈押的:
1,最高院可以無限次批準延長審判期限(實踐中最高院多次批準延期的案例常見);
2,最高檢報請全國人大無限期延長偵查期限(不常見);
3,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不常見)。
(念斌的明信片)
二,為什么要羈押,而不能取保候審?
1取保有風險、不方便。
怕嫌疑人跑了,開庭時不來,至少是找嫌疑人做筆錄不方便。但這種解釋站不住腳,取保期間肯定限制出境,國內監控手段這么發達,天網監控系統、人臉識別號稱露一只眼睛都能知道你是誰、交通工具都是實名制,哪那么容易跑掉?
最好把嫌疑人放在抽屜里,隨用隨拿?還有的辦案機關不希望嫌疑人“有礙偵查”,不希望嫌疑人更方便地接觸證人、證據。
2合法關押沒責任。
因為所有這些羈押期限,都是“合法”的,既然是“因法之名”,司法機關就沒有責任。
一邊是取保有風險;一邊是關押沒責任,作為“理性人”,司法機關自然會傾向于選擇關押。
3取保候審標準模糊。
《刑訴法》第六十七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其實真正管用的硬條件,就第(三)里的懷孕和哺乳,其他的都可以伸縮。
4公安、檢察院自己做自己的法官,沒有聽證程序。
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也沒有如加拿大這樣的聽證程序,關鍵是,加拿大是法庭決定拘留或者取保,我們是公安、檢察院自己決定,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做了決定很難改變。
到了法院階段,法院在公檢法三家中最弱勢,前面已經有公安、檢察院兩層背書了,他們都不取保,法院更難取保。
三,看守所條件亟待改善。
《刑訴法》規定,未經法院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但是,超長的判前羈押期限,加上超高的羈押率,使得刑事訴訟程序異化為懲罰措施。
孟晚舟在加拿大,經過法院聽證,最初被保釋,后來又被法官允許移居豪宅,她發聲明說雖然活動范圍僅在方寸之間,但心中的色彩和天地卻前所未有的豐富而廣闊。不知道關在看守所里的人,作何感想。
公認的事實,看守所條件比監獄還差。這明顯不合理,因為監獄是一個刑罰場所,而看守所則不是,它只是臨時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但現狀是,嫌疑人的其他權利,也被嚴重克減。不能見親友,通信、閱讀受到限制,看守所的條件也不能恭維。
【有的看守所不讓放風,長時間曬不到太陽。】
【不能保障飲食營養。】
有錢也不一定買得到食物,家屬也沒法送食物給嫌疑人。
現行的看守所伙食標準,是23年前,公安部、財政部《看守所在押人員伙食實物量標準》(公通字[1996]6號):每月糧食17-20公斤、蔬菜10—20公斤、食油0.25--0.5公斤、肉食1--2公斤、蛋或魚0.5--1公斤、調味品適量,燃料、炊事用具及雜支運輸費等根據需要。
即便這個23年前的標準,有的地方也做不到。A省的前國土廳廳長,會見時跟我們說在看守所吃不飽,且吃不到蔬菜,沒有開水喝,以致經常出現血壓高、胸悶、牙齦出血等癥狀。我們給所長和駐所檢察官寫信反映,后再去會見,說看守所很重視,做了改善,每人每天增加一個生蘿卜,也有熱水喝,全所的人都很高興。
還有兩個在C市看守所的當事人,也反映吃不飽、營養不良,給看守所投訴后,再去會見,當事人氣色改善一些,說每天早上給加了個雞蛋。
【空間嚴重不足,無人格尊嚴。】
深圳一企業家被送進看守所拘留3天,他的描述和感受:帶著冰冷的腳鐐,經過一系列的入所檢查,被關進了一個20來平方的小房間里,房里有一半是水泥坑算是床吧,最角落有一個全露天的蹲坑,當時我進所時是晚上,里面擠滿了近50個人,下腳的都沒有,進倉之后先由倉頭登記罪名,然后脫下衣服褲子露出來生殖器在兩邊攝像頭前跳三次,人最后一點尊嚴被無情踐踏,這一晚我沒有洗澡也有沒吃飯,可能淚水已經填滿肚子,這一晚在一個擠滿近50多人小房間里我沒有睡,也睡不了,因為根本沒位置給你平躺,這一晚我覺得我不是一個人,是一個螻蟻,一只手指就能按死,這一晚我才知道所謂的“公平”“人權”“法治”多么可笑。
這些都是程序變為懲罰的例子
南京一個案子,正當防衛還是故意傷害存在很大爭議,但受傷一方就說,我不在乎你最終有罪沒罪,反正你已經被關在一年多了,我已經贏了。
四,改革建議。
犯罪嫌疑人也是人,刑事訴訟程序的任務,“打擊犯罪”、“保障人權”,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也需要保障。超長的羈押期限,不僅不利于保障人權,反而降低了司法機關作惡的成本,使得訴訟程序異化為懲罰措施。
附:刑事訴訟程序相關法條及其解讀
一,偵查期限
【傳喚24小時,可以過兩夜,超過國際慣例一倍】
《刑訴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什么是“特別重大、復雜”?沒有定義,一般都會用到24小時。意味著,可以過夜。而且如果偵查機關惡意執法,半夜傳喚,24小時,就可以過2夜。
1996年的《刑訴法》是按照國際慣例最長12小時,傳喚不過夜,現在又回到過去了。
【拘留最長37天,一般會被用足】
關于拘留期限的規定,雖然規定是3日內,但實際加了幾個模糊條件就是37天。
《刑訴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一般來說,公安關滿30天,加上檢察院的7天,37天關滿,沒批捕,放了,不用國家賠償。這最長37天的拘留,是很難熬的。
【逮捕后偵查期限,三個月可能只是熱身】
拘留后,如果被逮捕,將面臨更漫長的羈押期間。
《刑訴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什么是“案情復雜”?沒有標準,辦案機關說了算。
【羈押期限可以反反復復地延長】
案情重大復雜的、可能判十年以上等等都可以延長,請看以下法條:
《刑訴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刑訴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這些條件,同樣標準模糊。什么是“犯罪涉及面廣”?沒有定義。偵查機關可以任意解釋。
【更可怕的,發現其他罪行可以重新計算,意味著上面的那些期限,可以重來一遍
《刑訴法》第一百六十條: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原Y市公安局副局長謝某案,偵查機關最開始就查他受賄和玩忽職守,但是先以一個玩忽職守立案,偵查期限快用完了,再說發現涉嫌受賄新罪,重新計算羈押期限,變相超期羈押。
【刑滿當天再抓人,惡意運用法律程序】
G省某上市公司系列案中,鄭某,被以行賄罪和單位行賄罪判刑3年,家屬一直喊冤,律師做無罪辯護,就在服刑期滿當天,又被以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收押。后面這個的事情,公安最初完全可以一起偵查,一起處理,如果真的構成犯罪,也可以數罪并罰。刑滿當天抓人,顯然是惡意運用法律程序。
【還有更可怕的,是無限期】
《刑訴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什么是 “因為特殊原因”?沒有定義。
二,審查起訴和補充偵查
【一般一個半月起跳,如果改變管轄則重新計算】《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有的檢察院惡意利用“改變管轄”,將案子在上下級檢察院之間多次改變,每改變一次,期限就重新計算一次。
【補充偵查一個月,可以補偵兩次,每次補偵后檢察院又獲得一個半月】
《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三款: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三,法院審判期限
1一審
【一審從2個月,到3個月,再到6個月,再到最高院反反復復延期】
《刑訴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6個月用完了,申請最高院延期,最高院一般都會同意。
念斌案、蔡某案,都是經過最高院反復延期的。蔡某被關押將近6年,當時號稱上海看守所里關最久的人,結果還是判無期,等于是看守所白關了近6年,因為無期徒刑,不能折抵刑期。
【改變管轄,審限重新計算】
這還沒完,如果改變管轄,上面所列的審限重新計算。燒餅翻一邊,還可以烤那么久。《刑訴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補充偵查后重新計算審限】
《刑訴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二審
【二審從2個月,到4個月,到最高院反反復復延期,再到最高院自審案件無限期】
《刑訴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法律漏洞:一審與二審之間的交接空白,沒有期限】
對于上訴案件,《刑訴法》雖然規定一審法院要在三日內將案卷移送上級法院,但一審、二審之間應該多長時間完成交接?《刑訴法》沒有規定。
《刑訴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這中間有個兩個漏洞:
1,在途時間沒有期限。有的一審法院說,我們要走機要通道,起碼一個月,你們等吧。還有的案子,在途時間,遠遠超過一個月。
2,二審法院必須在多長時間內立案?沒有規定。二審法院可以拖很久。
【自我授權,延長期限】
二審檢察院閱卷,《刑訴法》的規定是一個月。但最高檢自我授權可以延長。
《刑訴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后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閱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但是,《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二款授權:查閱或者調閱案卷材料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完成。在一個月以內無法完成的,可以商請人民法院延期審理。
遼省的李某案,省檢閱卷八個月,用的是什么手續,現在也不得而知。
【二審還可以補充偵查?】
《刑訴法》對此并沒有授權。
但檢察院援引《刑訴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上訴或者抗訴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規定的以外,參照第一審程序的規定進行。就可以繞過去,再來兩次補充偵查,法院也會同意。遼省的李某案,二審檢察院都補充偵查。
但這是嚴重侵害嫌疑人合法權益的,律師指出:我國刑事訴訟采用二審終審制度,如果檢察機關二審補充偵查,相應的證據將僅有一次司法審查就可能成為確定的生效判決的依據,這勢必剝奪了當事人一次獲得司法救濟的機會
3發回重審
【發回重審,重新來過】
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從收到發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發回重審,又回到一審,上訴還有二審,等于期限重新來過。
【可以多次發回重審】
《刑訴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有人說2012年《刑訴法》的一個進步,就是規定發回重審只能一次,避免疑罪從拖反復發回重審。
實則不然,只是針對“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不能再次發回重審。(《刑訴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
但,違反法定程序的,不受限制,可以多次發回重審。
《刑訴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二)違反回避制度的;(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有同事的案子,就遇到了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發回重審。
尹律師畢業于汕頭大學法學專業,天津大學MBA工商管理碩士,國家注冊物流師,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現任廣東省勞動專業委員會委員,百瑞刑辨委副主任,山西商會秘書長。擅長刑事辨護、行政訴訟、土地山林權糾紛,拆遷糾紛、商業犯罪防范,污染環境辯護,毒品辯護,知識產權類犯罪辯護,商業秘密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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