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圖/彭珍
珠江時報訊(記者/郭美歡通訊員/佛公宣)昨日,佛山警方發布《佛山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根據《意見稿》,電動自行車需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行駛證并懸掛號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鼓勵帶牌銷售
根據《意見稿》,電動自行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行駛證并懸掛號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鼓勵符合資格的電動自行車銷售企業實行帶牌銷售。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帶牌銷售企業依據銷售發票及相關資料為購買人辦理注冊登記,核發車輛行駛證。
車輛銷售商、車輛所有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電動自行車,應提供以下材料:(一)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二)購車發票或者其他合法來源憑證;(三)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明;(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在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停放、充電有明確規定
目前,偶有發生因電動自行車充電或管理不善而導致火災的事件。對此,《意見稿》對電動自行車的停放、充電有明確的規定。
電動自行車應當在劃定的停放場所有序停放。沒有劃定停放場所的,應當在不影響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停放。電動自行車嚴禁停放在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機動車停車位、消防通道、建筑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
同時,《意見稿》規定,嚴禁在建筑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以及在易燃易爆物、火源、電熱和燃氣設施周圍對電動自行車充電,不準亂拉亂接充電線或長時間充電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于違反本規定進行電動自行車充電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或者向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進行舉報。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置。
對違反停放、充電規定的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所有人、管理人,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其改正,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充電、管理不善過失引起電動自行車火災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目前,電動自行車在行駛過程中經常出現沖紅燈、逆行等違法違規行為,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而本次《意見稿》對電動自行車的通行進行了規定。
根據《意見稿》,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要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指示通行;駕駛人和乘坐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在非機動車道內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夜間駕駛時開啟電動自行車燈光等。
電動自行車在城市市區道路上行駛的,不得載人,但安裝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載一名身高一點二米以下兒童;在其他道路上載人不得超過一人;可以載物,但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厘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十五厘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三十厘米。
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的,駕駛人不能使用手機和耳機,不能飲食,不能飲酒、醉酒后駕駛等。車輛不能逆行、牽引或被其他車輛牽引,不能非法加裝擋風、遮陽、遮雨等影響安全駕駛裝置,不能攜帶、運載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等。
駕駛人有醉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在機動車道曲折競駛或者左右穿插、進入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主線行駛等8種交通違法行為的,若再次實施同一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違法記錄推送到信用系統,并在信用佛山網列入信用黑名單,進行失信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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