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第七款規定,手動操作移動電話、電子設備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駕駛行為,處三百元罰款。這意味著,只要駕駛員在駕駛車輛過程中存在手持、手點、觀看電子設備等行為,哪怕電子設備不在手上,都會被認定為交通違法行為。
開車時手動操作使用移動電話、電子設備的違法行為認定,將以操作時長、頻繁操作手機、觀看與駕駛無關內容等影響視線、導致駕駛分心的使用行為為主。
持續操作電子設備超過一定時長
頻繁操作電子設備達到一定次數
使用電子設備觀看與駕駛無關的內容
如果在保證安全駕駛的情況下,司機迅速點擊導航、用耳機接聽撥打電話,營運車駕駛員秒接單等行為將不納入處罰范疇。
但在車輛快速行進過程中,這些行為如影響到了正常的駕駛,影響到交通秩序,甚至直接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同樣屬于違法行為。
交警提醒:廣大駕駛員,記得將移動電話、電子設備擺放在視線范圍內,不要放在太遠的地方。
開車時盡量多使用聽覺系統,如藍牙耳機、擴音器等,減少使用視覺系統。如實在有重要信息要回復,建議把車輛停在安全的地方再處理
第十三條第五款規定,駕駛機動車變更車道、轉彎、靠路邊臨時停車前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的,處三百元罰款。
怎樣才算按規定使用轉向燈呢?
打燈時長必須超過3秒!
在變更車道、轉彎、臨時停車前,不打燈或者打燈時間不足3秒的,即被認定為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以后要罰款300元。
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駕駛機動車變更車道時,一次變更到不相鄰車道的,處五百元罰款。
行經無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人行橫道時未減速行駛,或者遇行人正通過時未停車避讓的,處以500元罰款。
那么,在車輛與人行信號燈同為綠燈的情況下,車輛還需要讓行嗎?
需要!
本次修訂對此問題予以明確,進一步強調了禮讓斑馬線的讓行規則。

原來罰款300元,現在升級罰款500元一次,而且設定累計加罰制度,規定一年內有該行為三次以上的,從第三次起,每次處1000元罰款。
機動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和乘車人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駕駛人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對駕駛人處200元罰款;乘車人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對乘車人處200元罰款。
深圳市最新的外地車限行規定列明,工作日時間上午7點至9點,17點30分至19點30分,非本市核發機動車號牌的載客汽車,不得在全市道路通行(部分列明的道路除外)。
前2次在禁行區域內,違反禁行規定的不予處罰,自第3次違反禁行規定起進行罰款處罰。
對于違反限行規定通行的車輛,將按照沖禁令予以300元的處罰并記2分。
本次修訂明確了對買賣分行為的處罰:替代記分的,分別暫扣駕駛證;買賣分的,并處罰款;中介,處罰款,有其他情節,并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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