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談判談出來的,不是律師起草出來的!但一個好的交易架構,是談判的基礎,圍繞著交易內容的方方面面,一一談判,然后將談判的結果,一一落實到協議文本中去。
常見的合同組成部分
一般來說,從合同的結構來看,買賣合同一般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個部分,有些特殊情況下,合同還可能還會有附件。
(一)合同首部
合同首部包括合同正式條款之前的所有內容。一般情況下,合同的首部由合同名稱、當事人身份欄、合同引言三個部分組成,在一些合同中,甚至會在合同的首部包含合同編號、簽訂日期等內容。
(二)合同需談判的內容(正文)
合同的正文一般是圍繞著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體系及內容,擁有規律的序號加以編排。買賣合同的正文一般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1)合同定義;
(2)法律適用及法律沖突規范;
當事人有一方為外國人,或者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在國外,或者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在國外,我們可以在法律沖突規范中,確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規定適用法律。涉及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的買賣合同,同樣適用。
(3)標的物的基本狀況,包括標的物的數量與質量;
(4)定金的性質及處理方式;
(5)價款;
應明確數額、計算標準、結算方式和程序。
(6)標的物運輸和交付方式及費用承擔;
(7)保險條款;
(8)標的物風險轉移和所有權保留;
(9)付款期限和方式;
(10)標的物瑕疵聲明和保證;
(11)質量異議和通知方式;
(12)質量保證期限;
(13)質量問題的解決方式;
(14)維修責任;
(15)隨附義務及他權利和義務;
(16)保密條款;
(17)知識產權歸屬;
(18)合同效力的特別約定和喪失;
(19)合同解除的約定條件和解除權行使方式;
(20)不可抗力及其后果;
(21)違約責任;
違約范圍以及違約責任的計算方式、承擔方式,可以通過提高違約成本的方式,迫使雙方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我們將會在下一部分詳細講違約責任的設置。
(22)通知和接收方式;
(23)爭議解決方式;
爭議解決的方式不僅僅是訴訟或者仲裁,也可以詳細地約定在各種情況下,如何處理、如何承擔責任,以避免無謂的訴訟。
原則上約定“因本合同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則提交甲方法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24)文本和標準;
(25)合同附件和效力;
(26)其他。
除此之外,我們要起草的買賣合同還需明確闡述合同簽訂的以下背景:
(1)當事人的詳細狀況;
(2)標的物的詳細情況;
(3)買賣合同有無特殊目的;
(4)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
實際交易中的合同條款都是從這些條款中演變而來的,大部分的合同還需要結合合同簽訂的實際情況擴展這些條款,通過對這些條款的具體化,達到增加合同的復雜程度為代價提高權利義務的明確程度,讓合同契合實際的交易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在起草合同時,我們對合同的用句和段落都不宜過長,語法不應該過于復雜,以便我們可以在合同閱讀者的注意力允許范圍內將合同語句表述完整,促進閱讀者的理解。
(三)合同尾部
合同的尾部主要包括合同各方的簽署欄、附件清單、聲明與承諾等內容,但不包括附件本身。簽署欄應當寫明當事人的通信地址、開戶銀行及賬號、合同簽訂時間,有些復雜的合同則還會包括授權代表及聯系方式、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合同簽訂地點等信息。
注意:簽署欄中留下的通信地址、付款賬號等是經過合同當事人確認的信息,這些信息對于履行合同主要義務或者履行通知義務都至關重要。只要一方當事人按照對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預留的地址和賬號履行通知或者付款義務,則由對方承擔沒有收到通知和賬款的不利后果。
違約責任的談判
違約責任內容作為買賣合同的必備內容。違約責任是保障合同全面履行的有效保障,當事人往往因為雙方關系融洽,忽視約定違約責任,而一旦一方出現違約情形,無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也就無法保障合同全面履行,而違約責任的設置,也是談判的重點。
【案例】
2008年6月18日,事必德公司與億盛邦公司經協商一致簽訂《供銷合同》,約定:“需方(億盛邦公司)向供方(事必德公司)購買啤酒花烘干、回潮設備一套;雙方對價款的結算期限與方式做出了明確約定,并約定違約責任按《合同法》處理。”合同簽訂后,事必德公司按約定向億盛邦公司交付并安裝啤酒花烘干、回潮設備,之后,億盛邦公司未按約定支付價款。2013年9月9日,事必德公司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億盛邦公司給付貨款600000元及利息141000元。
二審法院認為:事必德公司與億盛邦公司所簽《供銷合同》系締約雙方真實意思之表示,且約定內容未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應認定合法有效,合同當事人均受其約束并應按約履行各自義務。該合同就違約責任約定“按《合同法》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億盛邦公司未按涉案合同約定期限支付貨款,其行為已構成違約,理應依照前述法律規定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該法定責任的承擔并不以億盛邦公司作出的相關意思表示為前提。原審法院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作為計算億盛邦公司應承擔逾期付款期間利息的依據正確。
雖然以上案例最終通過違約責任的條款達到了追究對方違約責任的目的,但不可否認的是,相較于設置了明確、合理的違約責任條款的合同而言,以“違約責任按《合同法》處理”表述的違約責任條款,在訴訟或仲裁過程中,會面臨更多的不確定因素,其中就包括守約方需要承擔更多的舉證責任來說明違約金計算方式的合理性等等。
下面我們通過違約責任設置的不同情況,探討在不同情況下,對違約責任的處理,從而有的放矢的圍繞著法律風險去談判違約責任的設置。
(一)買賣合同未設置違約條款
法條鏈接:
《合同法》第61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法》第111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1)首先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確定違約責任,即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另外進行補充約定,未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2)若未能達成補充協議、也未能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受損害方可以選擇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即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受損害方在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就負有證明雙方之間交易習慣的舉證責任。這不僅增加了受損失方的維權成本,同時也降低了合同履行的可靠性和可預見性。
合同法對違約責任的規定大多是授權性規定,如一方違約的根據雙方的約定承擔責任,又將違約責任的判別指向了合同,導致法官往返于法條與合同條款之間來回尋覓,仍然無法找到可以具體追究違約責任的明確依據。
(二)買賣合同設置了違約條款
法條鏈接:
《合同法》第112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113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可獲得的利益應該扣除不可預見的損失、非因違約方不當擴大的損失、守約方的獲利、必要的交易成本。
【補充】律師費、差旅費是否屬于可賠償的違約損失?
訴訟中任何主張應當要有依據,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由于我國并沒有法律規定主張權利而花費的律師費、差旅費等費用的承擔方式,所以如果想主張律師費、差旅費,就應當在合同中特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律師費、差旅費等費用由違約方承擔。如此主張律師費、差旅費等費用便有了合同依據。
(三)約定的違約金過高
法條鏈接:
《合同法》第114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合同法解釋(二)》第29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違約方對于違約金約定過高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非違約方主張違約金約定合理的,亦應提供相應的證據。
如果在合同中違約責任條款將違約金設置得過高,那么在訴訟過程中,對方可能會認為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從而要求減少,導致法官放棄對該違約金條款的適用。因此,根據法院的實務操作,違約金是否過高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同時,法院將對違約金設置的舉證責任平攤給合同雙方當事人,增加了雙方的訴訟成本。
對違約責任設置的幾點小建議:
1、在設置違約責任時不能過于籠統。例如,雙方在買賣合同中約定:“一方違約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則法官在裁判具體案件時,基本可以看作沒有做出約定。法官只能根據法律規定來做出裁判,最后導致無法追究違約方的法律責任。
2、設置合同違約責任條款時,可以根據不同的違約事項、不同的合同條款,分別設置不同的違約責任條款,方便根據違約事項做出的后果的嚴重承擔,分別適當地約定與合同約定內容相適應的違約責任條款。
3、在合同簽訂之初,雙方對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預期會給另一方造成的各項損失,予以合理的評估,以保證在合同起草過程中,能夠合理地確定違約金的金額,避免最后實現的違約金金額被調整而未實現合同目的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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