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大數據對裁判文書網分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已判決案件類型的占比如下:
一、幫助支付結算(銀行卡) (占70%)
裁判結果:量刑多在6到11個月有期徒刑,部分宣告緩刑;罰金1千到8千元不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支付結算的幫助(銀行卡),認定為幫信罪案例1:被告人在明知不能出租、出售自己開立的銀行賬戶給別人使用的情況下,陸續將其開立的多張銀行卡以每張人民幣600元的價格出售,獲取非法利益。其中一張銀行卡賬戶涉及兩宗詐騙刑事案件。涉案金額2萬元。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21)粵0306刑初824號】該案例中的“明知”,是指沒有證據能夠直接證明,但是根據一定的證據可以推定行為人具有某種故意,行為人如果否認自己具有此種故意,就必須提出反證。更新分析:根據《解釋(二)》第八條、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應當根據行為人收購、出售、出租規定的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產品,或者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等的,次數、張數、并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交易對象、與實施信息網絡犯罪的行為人的關系、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的時間和方式、獲利情況以及行為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予以綜合認定。
收購、出售、出租微信號、電話卡非法牟利,可構成幫信罪案例2:被告利用互聯網從事微信號買賣非法牟利,被告人從他處以200元左右的價格購買,以300元的價格賣出。被告人明知他人購買微信號可能用于實施信息網絡犯罪,但為了牟取非法利益仍從事微信號買賣活動,為犯罪提供幫助。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2020)粵0307刑初3267號】案例3:被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出售2000張電話卡,系為他人犯罪提供通訊傳輸、互聯網接入幫助,情節嚴重,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2020)粵0309刑初1260號】更新分析:被告的行為符合《解釋(二)》第九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下列幫助之一的,可以認定為《解釋一》規定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一)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網絡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5張(個)以上的;(二)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物聯網卡20張以上的。出于獲取非法利益目的,為他人辦理營業執照以及對公賬號,認定為幫信罪案例4:被告為獲取相應報酬,先后在工商局和相關銀行辦理了三家公司的工商營業執照和對公賬號。之后,將辦好的工商營業執照和對公賬戶等資料交給該男子,并獲得2000元的報酬。對公賬戶被犯罪團伙使用,用來收取詐騙款項。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20)粵0306刑初4129號】
為其犯罪提供通訊傳輸技術支持,提供第三方的軟件開發維護等技術服務,認定為幫信罪案例5:段某在國內架設GOIP設備,幫助實施電信詐騙,詐騙團伙在境外通過段某架設的GOIP設備撥打國內的被害人電話,冒充快遞公司、淘寶客服等身份,通過向被害人發送“釣魚網站”鏈接等方式非法獲取被害人身份及財產信息,騙取被害人錢財。段某為其犯罪提供通訊傳輸技術支持,其行為均已經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2020)粵0309刑初1269號】案例6:被告在明知“月秀”APP屬于偽直播軟件,主要用處是獲取下載客戶手機的手機號、短信內容等非社會正常活動所需的功能,且有可能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情況下,被告人開發“月秀”APP并共同負責后期運行維護,構成幫信罪。【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20)粵0306刑初3073號】
基于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為他人轉移非法所得的資金可認定為幫信罪或根據實際情況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例7:被告使用其個人名下銀行賬號幫忙轉移境外非法資金,并承諾按照轉賬金額的千分之五給予好處費。為獲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在明知轉移的資金可能涉嫌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多次為違法犯罪分子接收、轉移資金。被告人吳永波從中共獲取好處費人民幣5千余元。構成幫信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2021)粵0303刑初376號】更新分析:被告明知是非法利益取得的資金協助轉移資金且明顯高于市場“手續費”根據最新的《解釋(二)》第十一條、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轉賬、套現、取現,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一)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個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收款碼、網絡支付接口等,幫助他人轉賬、套現、取現的;(二)以明顯異于市場的價格,通過電商平臺預付卡、虛擬貨幣、手機充值卡、游戲點卡、游戲裝備等轉換財物、套現的;(三)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于市場的 “手續費”的。
幫助行為在犯罪中起到作用,系相關網絡犯罪的基礎行為的,則不構成幫信罪,應是其他罪的共犯案例8:被告明知其搭建的網站是被他人用于電信詐騙,并多次為電信詐騙提供服務器托管等幫助,按照相關規定,被告應當構成詐騙罪。同時,被告亦符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犯罪構成,二者系法條競合關系。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21)粵0306刑初519號】通過本文的數據分析與概括介紹,相信您對“幫信罪”的認識更加清晰了。結合前兩篇文章,我們基本說清了“幫信罪”以及應對。希望更多的人遠離犯罪!希望已經涉嫌犯罪的人,得到最好的律師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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